繼英大基金成為公募行業內首家撤銷監事會的基金公司后,近日,益民基金、方正富邦基金、招商證券資管等中小型公募機構紛紛跟進,撤銷監事會,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
在業內人士看來,基金公司撤銷監事會是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內部優化,但背后也有更深層次的考量,那就是在降本增效的大背景下,簡化工作流程,降低運營成本。未來,隨著券商、銀行等股東方陸續撤銷監事會,或有更多基金公司跟進。
多家中小基金公司撤銷監事會
11月26日,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證監會《關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規則實施相關過渡期安排》及《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經股東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決定,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不再設職工監事。
益民基金11月22日也公告撤銷監事會。公告稱,撤銷公司監事會,并依據規定程序免去4名監事職務,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
事實上,今年7月,英大基金就率先撤銷了監事會,成為公募行業首家撤銷監事會的基金公司。公告顯示,英大基金撤銷監事會及監事屬于經營過程中的正常事項,后續公司不再設監事會,由董事會風險管理與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相應職權。
今年9月,方正富邦基金也公告撤銷了監事會,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條和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降本增效成重要原因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作為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主要職權是: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解任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職能重疊度較高,風險管理委員會與合規部門履職覆蓋面也較高,導致監督資源冗余。另外,監事會成員構成存在明顯效能短板,只有部分外部監事能有效履職,職工監事因專業能力限制更難實質性參與公司治理。”一位機構人士表示。
“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完全可以履行原來監事會監督檢查的職能,原有的職能不會變,但可以減少一個機構。原有的監事會成員、會議、會議材料等也會隨之取消,這會降低基金公司的運營成本。”一位法律業內人士表示,基金公司除了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撤銷監事會外,背后也有更深層次的考量。
或有更多基金公司跟進
2024年12月27日,證監會發布關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規則實施相關過渡期安排,其中關于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的過渡期安排為:第一,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同時設置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監事的,應當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明確選擇監事會、監事或者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內部監督機構;選擇審計委員會作為內部監督機構的,應當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選擇監事會或者監事作為內部監督機構的,不設審計委員會。第二,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應當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審計委員會,并在2026年1月1日前,根據《公司法》規定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根據以上過渡期安排,基金公司可以選擇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作為內部監督機構,但券商應當在董事會中設審計委員會,不設監事會或監事。
事實上,今年初,財信證券、國元證券已撤銷監事會,國聯民生證券、國泰海通證券以及華鑫證券母公司華鑫股份均發布了相關公告。此外,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五家國有大行在內的多家銀行今年上半年也發布董事會決議公告稱,將修改公司章程,撤銷或不再設立監事會。
“未來或有更多基金公司撤銷監事會。”上述法律業內人士表示,按照基金公司的股權結構劃分,基本可以分為個人系基金公司和國有控股基金公司,對于個人系基金公司而言,撤銷監事會可以簡化工作流程,降低運營成本;對于國有控股基金公司來說,大股東基本是銀行、券商等金融機構,隨著券商、銀行撤銷監事會,基金公司大概率也會跟隨股東撤銷監事會,未來基金公司撤銷監事會將成為一個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