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間,期貨市場迎多個重要新規。證監會就證券期貨市場監管措施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明確監管措施的程序規定,進一步提高證監會監管的規范化程度和依法治市水平。同時,證監會就修訂的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完善受理條件、優化辦理程序,引導符合受理條件和制度目標的案源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
同日,中期協發布《期貨風險管理公司人員管理規則》(下稱《規則》),通過強化期貨風險管理公司人員管理,明確人員任職條件、執業信息登記、違規失信信息報送、職業培訓要求等,旨在進一步提高期貨風險管理公司人員的合規意識、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實現對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人員的監管全覆蓋。
規范監管措施實施程序,為證券期貨市場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11月28日,證監會就《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實施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實施辦法》共25條,主要包括監管措施的種類、監管措施的實施原則、實施監管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特別程序要求、緊急情況下的快速處置機制及明確監管措施決定的作出及執行要求等內容。
從監管措施的種類看,《實施辦法》明確列出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十四類比較常用的措施,并將“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作為兜底規定。
根據《實施辦法》,監督管理措施的實施機構將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實施監督管理措施:一是存在證券基金期貨及衍生品違法違規行為;二是證券基金期貨及衍生品經營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三是證券基金期貨及衍生品經營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風險控制不符合規定;四是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監督管理措施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適用。
《實施辦法》還明確了實施監管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具體包括記錄要求、執法資格要求、實施期限要求、及時性要求、回避要求、證據要求,同時指出實施監管措施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實施辦法》體現了在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新時期,監管層在監管工作方面的與時俱進、強化監管和依法治理等特點,有利于讓監管措施適應新時代資本市場發展的要求。”華東地區一家期貨公司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期貨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規范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的實施程序,充分發揮監督管理措施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并非制約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高質量發展,而是為市場提供法治保障。
在西安交通大學客座教授景川看來,《實施辦法》核心在于“明確并統一監管手段”,把證監會及派出機構過去分散使用的日常監管措施集中列示,并給出適用程序、解決渠道和“兜底規定”,將使得市場規則更加清晰。
“具體從對期貨市場的影響看,《實施辦法》通過統一、透明、可問責的日常監管手段,可以強化監管層對期貨市場的實時糾偏能力,對市場參與主體形成更強的行為約束和合規預期,有助于降低系統性風險概率,提升市場長期公信力,有利于期貨行業的長久發展。”景川說。
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迎修訂,五種情形不予受理
同日,證監會發布公告稱,對《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證監會令第194號)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關于修改〈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2015年2月,經國務院批準,證監會在證券期貨領域開展行政和解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推動建立了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形成了多層次制度體系。同時,證監會按照國務院《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要求,設立了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審核委員會,負責對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申請受理、承諾認可協議簽署、中止調查、終止調查等重大事項進行集體決策。
證監會表示,為更好引導符合受理條件和制度目標的案源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受理條件。此外,經過近年的實踐,證監會形成了進一步優化辦理程序的經驗,需通過此次修改予以明確。
從修改的主要內容看,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關于受理條件。根據國務院《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對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申請不予受理:一是當事人缺乏交納承諾金的能力;二是當事人拒絕、阻礙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其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三是當事人被列入證券期貨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未修復;四是當事人曾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行為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自承諾認可協議履行完畢之日起未逾1年;五是中國證監會基于審慎監管原則認為不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其他情形。
二是完善辦理程序。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經過必要的調查”的執行標準,完善了申請材料要求、補正申請的程序規范,以及內部征求意見程序等。
三是加強對當事人的誠信約束。為提升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嚴肅性,征求意見稿明確,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惡意拖延調查、審理程序,向第三方泄露協商內容,打探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案件辦理信息等行為,屬于國務院《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違背誠信原則的情形,可以按照規定處理。
中期協發布新規,期貨風險管理公司人員統一納入管理
11月28日,中期協制定并發布《規則》,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進一步提高期貨風險管理公司人員的合規意識、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
《規則》施行后,將實現對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人員的監管全覆蓋。《規則》所稱人員包括期貨風險管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風控合規負責人等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以及從事衍生品交易、做市、大宗商品風險管理等業務的相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風控、合規法務、結算、財務及信息技術等人員。
《規則》共六章二十四條,核心在于強化期貨風險管理公司人員管理,明確人員任職條件、執業信息登記、違規失信信息報送、職業培訓要求、公司管理責任和自律管理職責等。
在人員任職條件方面,《規則》規定,期貨風險管理公司人員應當符合最近三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最近三年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或被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執行期已經屆滿等任職條件。
在相關人員專業能力要求方面,《規則》明確,期貨風險管理公司應當要求管理人員以及從事衍生品交易、做市業務的相關人員取得行業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成績合格證。
《規則》還對人員執業登記、違規失信信息報送等事項進行了細致規定。期貨風險管理公司應當為本公司人員進行執業、變更和離職登記,應當自人員違規失信信息形成或者知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
在公司管理責任方面,《規則》明確期貨風險管理公司任用人員前,應當對其從業經歷、執業情況、誠信信息、違法違規情況等進行審慎調查,保證其符合任職條件。任用人員后,也應當持續監督其在執業期間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及業務規范等要求。同時,期貨風險管理公司應當妥善保存人員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此外,期貨公司應當切實履行股東職責,督促期貨風險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人員管理制度,強化人員管理。
中期協也將強化自律管理職責。協會可對期貨風險管理公司及其人員執行本規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根據投訴、舉報等對期貨風險管理公司及其人員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的行為進行調查,依照自律規則視情節輕重對違規行為采取相應的自律措施。
為保障《規則》的順利實施,中期協還設置了過渡期安排,時間為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6年1月1日后入職人員,須符合《規則》要求;此前入職人員,過渡期滿也須達標。其中,管理人員及從事衍生品交易、做市業務人員,需取得“期貨基礎知識”“期貨法律法規”兩科成績合格證。
此外,過渡期滿,2026年9月30日(含)前入職人員,需完成2025—2026培訓周期累計不少于18學時培訓,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不少于3學時,過渡期內,期貨風險管理公司要在協會自律服務系統完成人員執業登記、違規失信信息填報等工作。過渡期滿,若未依《規則》和相關通知執行,協會將依自律規則采取相應措施。
上述期貨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規則》實施后,不滿足任職要求的人員不能從事風險管理相關的工作。例如,此前期貨風險管理公司管理人員由期貨公司委派,是否勝任、是否符合相關要求,今后都需要充分考慮。另外,《規則》對管理人員及從事衍生品交易、做市業務的相關人員提出了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要求,以往充人數、保牌照和不實際開展業務的做法將被禁止。
總體來說,上述期貨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則》將風險管理子公司納入統一管理,突出公司管理職責,將有效規避個別期貨風險管理公司人員道德失范等而引發的風險事件,助力期貨公司風險管理業務合規、健康、高質量發展,提高期貨和衍生品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